聊城大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聊大发【2018】4号


聊城大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学管理体系建设,发挥目标激励作用,有效调动各单位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实现创建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单位目标与学校规划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导向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负责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的制订

第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拟定目标任务,作为考核依据。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拟定本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报学校确认后下达给各部门,各学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相应职能部门在与学院沟通的基础上牵头职能部门下达。

第五条 目标任务的构成

1.部门目标任务体系由业务目标和共性目标构成。业务目标包括日常工作、承担的学校年度目标任务中的相应工作;共性目标包括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

2.学院年度目标任务体系由关键目标、一般目标和共性目标构成。关键目标和一般目标包括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处牵头)、教学(教务处牵头)、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处牵头)、国际交流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社会服务(服务社会处牵头)、学生教育管理与招生就业(学生工作处牵头)等方面的工作;共性目标包括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由于学校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目标项目或指标确实需要调整的,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目标任务的实施

第七条 目标任务的实施由学校统一管理,单位分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目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与学校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对涉及其他单位协办的目标任务,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对拖延、推诿造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在实施目标任务过程中,各单位要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拓进取,勇于担当,创造性地完成目标任务。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指导、配合、督促学院开展工作,学院关键目标和一般目标综合完成情况同时作为对相应职能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为加强目标实施的过程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目标办对各单位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通过网络APP等进行过程监控。

第四章 目标任务的考核

第十一条 任务测评评分办法

1.部门任务测评由校领导、各学院和师生代表根据部门的自评报告并结合日常工作了解来完成,学院对部门的测评分数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打分,校工会、团委分别负责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打分。

具体评分办法为:充分履行工作职责,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为90M≤100;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为75M≤90;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为60≤M≤75;因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影响其它工作的开展,或造成一定损失的为50M60,因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而造成重大损失的0≤M≤50

对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 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予以逐项减分。

2.学院任务测评由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其自评报告并结合日常工作了解来完成。相应职能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测评,每单项得分为0-100分,测评结果向学院主要负责人通报后,由考核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报目标办。

学院一般目标具体评分办法为:得分(R)由各分项综合指标得分乘以相应比重后相加得分。其中人才队伍建设工作(A)占0.2比重,教学工作(B)占0.3比重,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C)占0.25比重,国际交流合作工作(D)占0.075比重,社会服务工作(E)占0.075比重,学生教育管理与招生就业工作(F)占0.1比重,表述公式:

R=A*0.2+B*0.3+C*0.25+D*0.075+E*0.075+F*0.1

相应职能部门在考核测评时,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充分考虑目标的增速增量,使测评充分发挥有效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为鼓励各单位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学校对层级高、影响大、贡献突出、创新性强的工作成果设定关键目标。关键目标计分办法:工作成果符合加分条件的,由单位申报,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项考核组认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每项加0.52分,直接计入各单位一般目标总分。

各单位出现下列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在一般目标总分给予0.5-5分减分。教学事故;人员非正常死亡、食物中毒、公私财物损失、火灾等安全事故;单位及个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单位及个人有学术不端行为;其它对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和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单位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目标任务考核程序

1.每年12月中旬,各单位对照年度目标任务书,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写出写实性报告。

2.每年12月下旬,进行任务测评。

3.目标办对各单位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4.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5.考核结果公布。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目标办将各单位考核总成绩分别由高到低排序。优秀等次占30%,良好等次40%,合格与不合格等次占30%,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肯定制。在学校年度发展中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大幅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经学校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可直接确定为优秀。

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廉政出现重大问题、安全稳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因失职渎职造成学校声誉或经济重大损失等的单位,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目标办提出复核申请,由目标办进行复核。复核内容限于统计是否有漏项、计算是否有错误。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裁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全校通报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考核“优秀”的部门增拨当年绩效的15%进行奖励;考核“优秀”的学院增拨当年绩效的10%进行奖励;对考核一般指标各分项前3名的学院给予集体5万、3万、2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学院给予领导班子5万元(院长、书记受奖应总体奖励额度60%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凡连续三年考核列后三位的,学校要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班子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目标办要加强目标管理与考核研究,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考核办法,逐步实现管理考核的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参加目标管理考核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目标办根据本办法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小组批准,目标办可制订相应补充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下发的有关办法、规定自行废止。

附:

聊城大学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马春林 蔡先金

副组长:王昭风

成 员:马春林 蔡先金 王 强 窦建民 张跃飞

徐昌然 王昭风 胡海泉 徐 梅 白成林

李合亮 黄富峰

办公室主任:黄富峰(兼)

办公室秘书:范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