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23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